國立臺灣大學法律暨社會科學院圖書分館掃描器借用服務辦法
91.03 核定
一、主旨:國立臺灣大學法律暨社會科學院圖書分館〈以下簡稱本分館〉為便利讀者使用館藏,流通服務櫃臺前備有掃描器乙台,提供讀者使用。
二、服務對象:以本校教職員工及學生(以下簡稱校內人士)為主,校友及校外人士亦得申請使用。
三、開放時間:上課期間 : 週一至週五 上午8:30 - 11:30 下午1:30 - 4:30
週六不開放
寒暑假期間:週一 上午8:30 - 11:30 下午1:30 - 4:30
週二至週五 上午8:30 - 11:30 週六不開放
四、掃描器使用服務:
(1) 以掃描本館館藏為限
(2) 需掃描之讀者請至電子資料庫檢索區登記,每次登記使用以30分鐘為限, 無人登記使用時,方可繼續使用。
(3) 讀者需自備空白磁片存檔,或傳至自己的e-mail帳號。
五、收費方式:待議。
六、使用者未依規定程序操作,致造成機器設備損毀或故障,本分館得依損壞及
過失程度要求賠償。
七、本辦法經法律學院、社會科學院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 |